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民初774号
原告:深圳市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合正汇一城A-J魅力时代花园A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66626G。
法定代表人:赵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琦荣,男,汉族,1991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4182Y。
法定代表人:任玉清。
原告深圳市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少雄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