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初5988号
原告:深圳市纵横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富源商贸中心B座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68053U。
法定代表人:苑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强,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一社区后海大厦1021号BC座C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Y299F。
法定代表人:晏庆新。
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5240A。
代表人:王翠苹。
原告深圳市纵横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本案被告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辖273号批复,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赵 钟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