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3129号之一
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85240A。
法定代表人段能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盛达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9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缴纳受理费,本院依法将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9执312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振中
执行员 陈岸民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