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48146号之二
解封财产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1702A室。
法定代表人:BRADLEYSCOTTJOHNSO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民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鹤年,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第三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王翠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泽,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肖,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因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48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97,291.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虹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晓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