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48146号 解封财产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1702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第三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1405。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因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48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97,291.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正兴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