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5462号 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南山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301-312。 法定代表人:何谚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