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财保119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南山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301-312。 法定代表人:何谚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 413 174.19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4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 413 174.1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