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财保119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南山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301-312。
法定代表人:何谚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 413 174.19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4月1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 413 174.1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