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南山建工村保障性房一期13栋301-302。
法定代表人:何谚浪。
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88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50396.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既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D04**奔驰牌机动车、粤AL4U**长城牌机动车各1辆,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6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