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8091号
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社区南山建工村保障性住房一期13栋301-312。
法定代表人:何谚浪,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