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中科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402民初2572号
原告:深圳中科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岑下路168号A栋201A、20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62933E。
法定代表人:沈中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25栋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43283。
法定代表人: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频,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中科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行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科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中科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然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芸
书记员刘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