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鑫,系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2067208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25栋2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43283。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茂,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1247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552927。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亿金达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8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岑加祥
审判员 高良萍
审判员 张德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婷婷
书记员毛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