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4211号
原告:邓州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邓州市张楼乡王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明珠,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天安(龙岗)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A402-1。
法定代表人:王英涛,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邓州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邓州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邓州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8.10元,由原告邓州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