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民初2082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9区洪浪北二路26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8栋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1040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506540。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龙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5.59元,减半收取计6107.8元,由原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