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162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八约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6645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君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环城南路**A栋及附属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31393。
法定代表人刘建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