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复9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大红旗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宗祖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如,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500号。
负责人:蒋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阳,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雄,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5日,天宁法院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天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1、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18693.89元(利息算至2014年11月20日)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2、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36048元及公告费600元;3、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常国用2012第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以抵押的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路××号的房产(常房权证字第0××7、0××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若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则依法取得追偿权;6、案件受理费320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38元,由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首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林志明负担。
根据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天宁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天执字第1975号。2017年10月20日,天宁法院作出(2015)天执字第1975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机器设备及绿化等资产。现上述资产已以31220000元的价格成交。
异议人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公司)称,异议人曾租用被执行人的厂房,后对厂房进行了改造,增加了部分设备,且部分设备属于不可拆除的设施。现被执行人的厂房已经被拍卖,且已包含异议人的财产,根据评估报告显示价值90万元,根据总评估资产32085046.1元的金额,异议人认为折算价格为875735元,现异议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确认拍卖款中的875735元属于异议人所有。
另查明,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曾租用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指认在常州市华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内的35项资产为其所有,评估价值90万元。现天宁法院执行部门尚未就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争议财产的归属作出具体认定。
天宁法院认为,异议人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异议为要求进行分配,而事实上天宁法院尚未就涉及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部分决定如何分配,故未实际作出执行行为,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异议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常州华迪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华迪公司向本院复议:请求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天宁法院退还案涉拍卖变价后属于华迪公司的款项金额875735元。事实与理由:天宁法院所拍卖的被执行人相关不动产中包含了部分属于华迪公司所有的不可搬迁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属于华迪公司所有的资产价值为90万元,在拍卖资产评估价格中占比2.8%。因上述不动产拍卖成交价为3122万元,华迪公司所得金额按比例折算应为875735元。该项金额早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天宁法院所作谈话笔录中予以确认,也即875735元应属于华迪公司。关于华迪公司与华信公司之间的索赔和欠付租金相关事宜,钟楼法院(2018)苏0404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已作出裁判,由华信公司承担华迪公司各项费用405833.33元,华迪公司则应付华信公司租金894316.33元。常州中院(2020)苏04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华迪公司与华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全部厘清。
江苏银行答辩称:作为华信公司的抵押权人,江苏银行全程参与了抵押财产的处置和拍卖。认可天宁法院(2021)苏04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认定的事实,因天宁法院执行局尚未就异议人的财产部分做出分配,因此江苏银行认为应当待天宁法院执行局做出分配后再来决定。
华信公司答辩称:华信公司对天宁法院的(2021)苏04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予以认可。天宁法院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本案中,华迪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是指向案涉拍卖财产的权属争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天宁法院(2021)苏04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审 判 长 金晔茹
审 判 员 孙慧民
审 判 员 吕福清
法官助理 陶金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