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9121号
原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树19号1幢2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31031D。
法定代表人:***,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上木古岭根吓5巷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6042J。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原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