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朱爱美。
被申请人: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安大道18号亚钢工贸大楼1栋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6042J。
法定代表人:李镜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赣0112执保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5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小秀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