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21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霞,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安大道18号亚钢工贸大楼1栋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6042J。
法定代表人:李镜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北京市兰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梅,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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