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8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富安大道18号亚钢工贸大楼1栋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26042J。
法定代表人:李镜波。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13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51613.75元及利息等,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人民币1771.04元(已优先抵扣案件受理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对于本院在本案中所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措施,已经在《查证结果通知书》中予以明确告知。如对财产的控制,申请执行人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执行员 彭慧婷
执行员 黄 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