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7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98号龙台国际大厦1911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才林,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海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117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海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4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均设定了抵押,并被多案查封。本院另案正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经行评估,等待待拍卖,本案执行中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执行长 杨 庆
执行员 吴学飞
执行员 姜 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