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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海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7民初1855号
本院对原告南京海长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尾部“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应为“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
代理审判员 师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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