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2财保94号
申请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吉华路687号融和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潘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湧,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胜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大街99号渤海湾金色海岸2号商业楼411。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2018年9月17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