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43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潘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水,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杨丰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水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恒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恒津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06784.44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恒津公司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本院核实,恒津公司资张链已断裂,因拖欠承建方工程款以及政府楼盘建设配套费等债务,其所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地块均已被另案在先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该公司已无剩余资产可供查封处置;该公司的账户已被住建委监管,监管账户内的资张根据国家住建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能用于后期项目续建、拨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本案现无资产可供处置。本院已于2022年8月22日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8月23日,被执行人恒津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06784.44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43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龙
审判员 王化雨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娄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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