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灰某某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24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吉华路687号10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灰***碗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湘0182民初24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901********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中大支行账号为4300********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1344133.31元,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艺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解除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901********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中大支行账号为4300********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11344133.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