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与宁波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2803号之一
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燕萍。
被告:宁波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石碶街道横张村。
法定代表人:方国珍。
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兴达公司)与被告宁波方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2019年8月1日,汉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兴达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3元,由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范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