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8775号
原告:杭州蒙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5号3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6521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乡村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道天荒坪南路99号4幢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B4JUU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蒙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乡村推广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蒙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乡村推广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蒙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蒙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蒙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