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4执1406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7×××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082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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