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3586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与被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26元,减半收取212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263元,由原告安徽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邬秀娟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进
书记员房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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