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24民初330号
原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祥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祥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腾祥公司与中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新公司虽辩称合同中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但根据本院审理终结的原告***诉被告中新公司(2019)皖0124民初1940号民事案件,***提交的证据为2015年4月28日收据一份,该收据系加盖“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南岸(庐江盛桥段)崩塌治理工程二标段项目部资料章”。在该案中,中新公司应诉答辩,对***的诉称事实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通过该案,反映出中新公司认可收据上加盖的“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南岸(庐江盛桥段)崩塌治理工程二标段项目部资料章”是代表中新公司,故本院对中新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本案腾祥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浇筑AC-20沥青混凝土153.92吨,于2015年8月19日浇筑AC-10沥青混凝土97.94吨,施工结束后中新公司未与腾祥公司结算工程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AC-13沥青混凝土为每吨410元,AC-20沥青混凝土为每吨380元,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AC-10沥青混凝土单价作出约定。关于AC-10和AC-13沥青混凝土的区别是粒径不同,虽然二者都属于细粒式,但AC-10沥青混凝土最大粒径为9.5mm,AC-13沥青混凝土最大粒径为13.2mm,沥青混凝土的粒径越粗防水空隙越大,防水性能越差,所以一般沥青路面在铺设时,下面层采用粗粒式,上面层采用细粒式,故而其价格是粒径越细价格越高,即AC-10沥青混凝土的单价要比AC-13沥青混凝土的单价高。而腾祥公司在起诉时对其于2015年8月19日浇筑的97.94吨AC-10沥青混凝土单价,系按合同中约定的AC-13沥青混凝土单价每吨410元主张的,故对该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故庐江县环湖大道停车场沥青路面工程价款为:AC-20沥青混凝土153.92吨×380元=58489.6元,AC-10沥青混凝土97.94吨×410元=40155.4元,机械费用6000元,合计104645元。扣除中新公司已付工程款68244元,中新公司尚欠腾祥公司工程款36401元,现腾祥公司要求中新公司支付工程款364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中新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显属违约,故对腾祥公司要求中新公司支付违约金523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腾祥公司与中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新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庐江县环湖大道停车场沥青路面工程发包给腾祥公司施工,施工面积约1000平方米;合同工期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9日;合同价款预算总额约110000元(具体工程数量以双方签字结算书为准);付款方式为腾祥公司机械进场,中新公司预付工程款的40%,施工结束后两日内付工程款的40%,余款于2015年9月1日前付清;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如发生单方违约情况,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占总价的5%;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AC-13沥青混凝土为每吨410元,AC-20沥青混凝土为每吨380元,机械费用为6000元。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双方职责等事项作了约定。中新公司在合同中作为甲方加盖“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巢湖南岸(庐江盛桥段)崩塌治理工程二标段项目部资料章”,***作为甲方代表签字。合同签订后,腾祥公司按约定时间进行施工,于2015年8月18日浇筑AC-20沥青混凝土153.92吨(15.28吨+15.46吨+15.58吨+15.2吨+15.22吨+15.74吨+15.2吨+15.02吨+14.94吨+16.28吨),于2015年8月19日浇筑AC-10沥青混凝土97.94吨(20.04吨+15.76吨+14.8吨+15.06吨+16.22吨+16.06吨)。腾祥公司施工结束后,中新公司未与其结算工程量,庭审中,中新公司对腾祥公司单方制作的工程量清单虽提出异议,但并不申请鉴定。腾祥公司自认中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8244元。以上事实有腾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与自认等附卷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核实,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腾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36400元、违约金5232.2元,合计4163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91元,由被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灿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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