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禹州市三古垌军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执恢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召
县皇路店镇。组织机构代码:17656056-2。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古垌军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方山镇三古垌村。
法定代表人:高法有,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禹州市三古垌军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古垌军阳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平禹新阳煤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经查,该股权已被质押担保案外人的大额债权。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暂缓处置该股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禹州市三古垌军阳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予以书面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鹏
审判员  李智慧
审判员  李光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