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321执377号
申请人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骆文军,任总经理。
申请人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公路局筑路机械厂买卖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866018.50元,利息及滞纳金等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承品
审判员 :任耀辉
审判员 :吴广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振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