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鸭河绿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1民初1142号
原告:南阳鸭河绿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组织机构代码:58709135-0。
法定代表人:袁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68259H。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
被告: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鸭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0526168T。
法定代表人:余德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向东、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南阳鸭河绿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鸭河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鸭河绿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豪
审 判 员  张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