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南机械厂设备某某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3450号
原告:中南机械厂设备**。
住所地: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明,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鸭河口。
原告中南机械厂设备**与被告南阳天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南机械厂设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太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