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9759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路4091号塘府华庭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656E。
法定代表人许翼。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梅新路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196270351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43763.03元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3763.0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