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29572号
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路**塘府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656E。
法定代表人:许冀。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汕,住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东山大道**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7945Q。
法定代表人:吴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88396.09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二建筑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88396.09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晓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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