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1733号
申请人: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3345623022。
法定代表人:董雪,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松白路4091号塘府华庭2层40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656E。
法定代表人:许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申请人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3109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3109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伟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韩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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