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民初348号

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路4091号塘府华庭二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91656E。

法定代表人:许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冬,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樊开友,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樊开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樊开友间存在承揽关系,原告结算支付劳务款给樊开友,**受雇于樊开友,听从樊开友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从樊开友处结算和领取报酬,**与樊开友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从未安排工作给**,也未支付工资给**,原告与**没有劳动关系。另樊开友、**从事防水材料相关简单的劳务工作,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因此应由樊开友直接对自己雇佣的工人发生损害承担雇主责任。**于2020年5月30日在安庆市会展中心PPP项目中摔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开劳仲裁字(2020)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即已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对已获支持的仲裁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该项诉求不具有可诉性。另外,原告对上述《仲裁裁决书》中“本委认为”部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法院予以改判,该内容系裁决书说理内容,且被告不服裁决已早于原告起诉至本院,致使上述《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求亦不具有可诉性。综上,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少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苏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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