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3民初16433号 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松白路塘府华庭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6层160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75.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03.93元[(2023)粤1973财保3337号],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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