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特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执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70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1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货款21万元及利息,现已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向陕西特变电力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1万元、利息25865.8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逾期时间计付);交纳案件受理费2379元、执行费3086元。但被执行人称自己公司已申请破产,债权债务已向管理人四川典阳律师事务所移交为由表示无法履行以上义务。经查,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在2019年8月26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已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川1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将该案指定四川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9日指定四川典***事务所作为破产公司财产保管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02执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唐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