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申1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东方明珠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兰州东方明珠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变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州东方明珠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证实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投标涉案工程时提供的《商务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明确承诺履行:免费为买方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合同产品技术培训以及终身维修等,说明被申请人应尽的服务义务期间为设备的整个使用周期。2.《变压器最终调试验收竣工报告》证实,被申请人提供变压器是2015年12月23日,履行相关服务义务的起算时间应为2015年12月24日,且被申请人曾于2016年9月7日派员工进行过检测服务,该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3.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原审法院处理不公,偏袒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海石湾上广场35KV变电站工程35KV变压器(高原型)及6KV干式变压器合同书》伴随义务中约定:卖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1.负责设备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和试运行......3.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原审法院作出该约定的本质是通过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为变压器的正常运行提供协助和保障,实现正常送电的目的的认定,并无不当。本案系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等义务引起的纠纷,并非因质量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围,且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另,申请人未提供在变压器平稳运行之前被申请人存在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证据,故应视为该约定伴随义务的目的已实现,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检测服务的行为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综上,兰州东方明珠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州东方明珠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