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09民初128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深圳市双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2035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520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0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79元,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334.38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晓  光
书记员 苏霖珊(兼) 书记员 范  渺  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