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24号101。
法定代表人:聂燕龙。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558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虽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中并未明确载明合同履行地,因此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提供混凝土的欠款及逾期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华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