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58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6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31048.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三方以金额2431048.55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2671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2020)粤0304民初567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2021)粤0304执35842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月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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