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库坑大富工业区2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0319G。
法定代表人:聂燕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二街西颂德花园办公楼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666915。
法定代表人:庄映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30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利支行开立8001××××8015账户、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开立5300××××6637账户、招商银行股权有限深圳分行罗湖支行开立755920××××015_60001、755920241××××000029_60002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开立1060××××6658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开立442015××××059333333_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开立442015××××059556677_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圃支行开立440014××××053006495_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港口丽江花园支行开立440502780××××00006_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开立442501000××××4392_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开立44050177750××××0660_1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开立44050166715××××0879_1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04日至2021年12月0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6××××、B××××、B××××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执行和解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等书面材料,确认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控制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程序,应依法予以支持。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483.7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粤03执6942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蔡焕娣
审判员  林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