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2民初5305号之一
原告: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东首乍王公路北侧的三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6815108XY。
法定代表人:权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笛,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桃花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47211C。
法定代表人:顾为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41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80元,合计诉讼费6985元,由原告嘉兴新丰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