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0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法林,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发祥,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火金,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利平,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桃花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143247211C。

法定代表人:顾为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袁法林、袁发祥、袁火金、汪利平、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1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缪蕾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38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缪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