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6民初10055号 原告:周某,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某,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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