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9404号
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学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1806628XK。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6949582473。
负责人:路卫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利,男,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娆,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约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王建一,被告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利、陈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约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农业农村局支付拖欠的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用共计1083780元;2.判令农业农村局支付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6290975.80元(2017年“煤改电”项目政府补贴总额的10%);3.判令农业农村局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采购及安装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837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共计158313.53元;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农业农村局承担。诉讼过程中,约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农业农村局支付拖欠的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共计992082.30元;2.判令农业农村局支付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6280787.17元(2017年“煤改电”项目政府补贴总额的10%);3.判令农业农村局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采购及安装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92082.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农业农村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约克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农办)签署了《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约克公司向新农办提供“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新农办根据平谷区“煤改电”涉及的农户数量,以实际发生的设备安装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双方签订《采购安装合同》后,约克公司按照约定向新农办提供了设备,并完成了设备入户等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设备已在2017年至2018年供暖季正常投入使用,然而新农办并未按照《采购安装合同》的约定向约克公司完成设备进度款的支付(合同总价款中财政补贴资金的90%)。同时,对于约克公司在《采购安装合同》下已经完成安装的设备(对应2662户),新农办拖欠应付进度款(合同价款中财政补贴资金的90%)共计1083780元。除此之外,新农办尚未支付2662户对应设备质保金6290975.80元,该等款项也应向约克公司支付。新农办未按照《采购安装合同》的约定向约克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虽经约克公司一再催促,新农办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其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除应立即履行其付款义务外,还应承担因其迟延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在2019年平谷区机构改革中,新农办被农业农村局吸收,案涉《采购安装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农业农村局继受,新农办的银行账户也由农业农村局使用,农业农村局成为案涉《采购安装合同》的主体。约克公司认为,农业农村局作为《采购安装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应当继续向约克公司履行案涉协议项下的付款、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等各项义务。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台账,2017年约克公司参与项目的财政补贴金额为62807871.66元,总台数是2660台,虽然与约克公司台账数据有所差异,但约克公司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纠纷,对此金额以及数量均认可。农业农村局应支付约克公司90%进度款金额为56527084.49元,现农业农村局已支付55535002.19元,剩余992082.30元未支付。农业农村局应该支付约克公司10%的质保金即6280787.17元,目前亦尚未支付。因为案涉设备已经使用了5个采暖季,质保期已经届满,故约克公司有权要求农业农村局支付该10%质保金。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根据案涉《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在监理验收合格之日起,就应该支付90%的进度款,因案涉设备在2017年11月全部安装完毕,且经过监理的确认,因此此时就应该支付90%的进度款,但农业农村局迟延付款,应当从此时就发生逾期付款违约金,基于己方权利的处分,约克公司从2018年5月1日开始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且约克公司曾在(2020)京0117民初某号案件中也主张了违约金,对此,平谷法院也是按照此时间支持了约克公司违约金主张。综上,约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农业农村局辩称,不同意约克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农业农村局并非案涉《采购安装合同》的当事方,约克公司起诉农业农村局返还质量保证金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没有合同依据。第二,约克公司本次能主张的采购及安装费用为23.627万元。2017年“煤改电”费用分为一期和二期费用,一期送审金额为5579.172万元,审减费用是16.07万元,一期应支付的费用是5563.102万元,已经支付了5022万元,一期的费用已经拨付至90%,剩余的541.102万元为质量保证金。二期送审金额是701.615166万元,审减金额是1.199633万元,二期应付费用是700.4155万元,已经支付了606.746991万元,本次拨付至90%的应付金额是23.627万元,剩余10%为质保金,目前一期和二期均未到退还质保金的时间。第三,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农业农村局使用的资金都是财政资金,每一次财政资金拨付时都需要经过审计。2022年初审计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其他采购及安装公司已经和新农办签订了协议,并取得了采购和安装费用,仅约克公司没有签订协议,而是提起了诉讼,故农业农村局并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第四,约克公司按照农业农村局审计前的结果即约克公司参与2017年“煤改电”一期送审清单及二期送审清单变更诉求,割裂了农业农村局的证据链。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是不可分割的,对部分证据的认可意味着对全部证据所反映事实的确认,也从侧面印证了约克公司认可项目送审的事实。该份证据是农业农村局在审计前,为了审计而制作的,并基于此表格作出了审计报告以及应付资金表,因此最终付款的金额应该以审计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第五,约克公司依据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证据变更诉讼请求,证明约克公司自始至终都不清楚其应该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加之煤改电工程涉及的是巨额工程款,在此情况下为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进行审计是十分重要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正是因此,北京市内的煤改电工程自实施以来均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论。在本案已有审定结果的情况下,不能脱离该审定结果支付,否则对于其他众多实施单位亦有失公平。第六,(2020)京0117民初某号案件并未对审计效力以及约克公司在2017年煤改电工程中应得的总工程款进行过确认,2190号案件争议的是进度款,最终应付约克公司的金额应该以审计的结果扣减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约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公开招标公告》,2.《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中标候选人公示》,3.《采购安装合同》。
证据1至证据3,证明在平谷区2017年“煤改电”项目中,约克公司与新农办签订了《采购安装合同》,新农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新农办负责“煤改电”项目工作的对接人是徐国利科长。
4.(2021)京0117民初某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明新农办是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约克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
5.(2020)京0117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6.(2021)京0117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及开庭笔录,7.调查笔录,8.(2021)京03民终某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5至证据8,证明新农办在机构改革中被农业农村局吸收,新农办在《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农业农村局继受,农业农村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9.约克公司与北京信某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瑞公司)王某1的聊天记录以及信某瑞公司发送的统计表,证明信某瑞公司系第三方项目管理公司,经信某瑞公司核实统计约克公司2017年共完成2662台设备的供货和安装。其中第一期和第二期完成供货和安装2612台,对应的财政补贴款是61705557.99元;第三期完成供货和安装共计52台,有两户农户退货,抵消后安装数量为50台,对应财政补贴为1204200元。
10.(2020)京0117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1作为第三方项目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其发送的设备统计表应当作为结算依据,且该项案件事实已得到平谷法院的认定。对于第一期和第二期2612台设备,约克公司已经获得90%的进度款,但10%的质保金尚未获得支付,因此有权主张6170555.80元的质保金。对于第三期50台设备,约克公司未获得任何付款,因此有权主张90%的进度款1083780元以及10%的质保金120420元。
11.采招网网页,证明北京某工程监理公司、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农业农村局招标确认的2017年“煤改电”项目的监理公司,监理公司的盖章对于农业农村局有约束力。
12.部分农户的一户一档资料,证明:1.针对农业农村局单方面对于面积的审减所涉及的农户,约克公司查找了留存的一户一档资料的扫描件,涉及唐某、张某1、杨某、王某2、张某2、屈某、王某3。这些都是农业农村局单方面委托审计、进行面积审减所涉及的农户。一户一档资料中能够清晰显示,采暖面积都是经过农业农村局委托监理公司的盖章确认,在此基础上,约克公司才与农户签署小合同,确定了自筹款、财政补贴款的金额,向农户收了自筹款。这些一户一档资料中的面积与农业农村局台账的面积是完全一致的,这也充分说明,农业农村局基于监理公司的确认,对于相关农户的面积进行了确认。对于其他面积被审减的农户,相关的一户一档资料在农业农村局的掌控下,约克公司无法提供。但是每户农户的面积,都是经过监理公司的确认,这些面积也在农业农村局的台账中得以如实体现,因为农业农村局的台账就是根据一户一档资料编制的。农业农村局在对农户面积已经确认的基础上,时隔五年再单方面委托审计进行面积的审减,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更没有合同依据。其审计系恶意克扣约克公司的货款,约克公司对此不认可。
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作出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与约克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主体均是新农办,约克公司要求农业农村局承担付款义务以及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没有合同依据。对证据4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称开庭笔录中的表述系一方的陈述,农业农村局作为(2021)京0117民初某号案件的第三人,与案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判决农业农村局承担相关责任。对证据7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该笔录被询问人徐国利所陈述的是农业农村局与新农办在行政职能上的合并,并未认可农业农村局与新农办在民事权利和义务上有承继关系。对证据8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不认可关联性,称该裁定书系约克公司主动撤回起诉,不能据此认定农业农村局应向约克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对证据9,认为王某1为信某瑞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称安装明细确认单并没有经过农业农村局确认,双方结算的金额应以审计报告为准。对证据10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2020)京0117民初某号案件是约克公司起诉新农办以及农业农村局支付2017年平谷区“煤改电”项目的采购及安装费用、退还质量保证金,平谷法院最终判决新农办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称该招标公告作出主体为新农办,并非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不是合同的主体。对证据12真实性不认可,称该资料中存在面积作假问题,一户一档资料是“煤改电”基础材料,具有参考性但并不是结算依据,实际结算时不可能按照一户一档的资料为依据,而是根据一户一档资料的数据送审后,得出审计结果统计的表格。结合农业农村局提交的审减清单可以看出审减面积的农户,台帐的面积和最终核实的面积差距非常大,当时制作一户一档时存在虚构面积的现象,因此结算面积需要进行审计,审计起到监督作用。因本案中双方对审减面积是双方的主要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到农户家实际测量核实一户一档资料真实性。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发现确实存在虚构面积情况,那么约克公司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
农业农村局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工作会签到表,证明因2016-2018年“煤改电”工程款在结算之前均需要审计,需要向审计公司报送材料,故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局召集参与2016年至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企业召开了2016年至2018年“煤改电”项目工作会。工作会的主要内容是告知各企业“煤改电”工程费用要经过审计结算,要求各企业配合农业农村局完成资料送审、完成审计工作,约克公司在平谷区代理人代某参加了本次会议。
2.约克公司参与2017年“煤改电”一期送审清单,证明约克公司在2017年“煤改电”项目送审的一期工程款为5579.172万元。
3.约克公司参与2017年“煤改电”二期送审清单,证明约克公司在2017年“煤改电”项目送审的二期工程款为701.615166万元。
4.《北京市平谷区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专项审核报告》,证明经审计约克公司2017年“煤改电”项目一期工程审减16.07万元,二期工程审减金额为1.199633万元。
5.《2016、2017年“煤改电”项目政府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统计表》(2022年9月份拨付),证明结合送审的金额以及审计公司审减的金额,约克公司2017年“煤改电”一期应付费用为5563.102万元,二期应付费用为700.4155万元。
6.平谷区2017年“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证明2017年实施方案中要求设备企业要完成一户一档资料,这是作为结算的参考性资料。平谷区新农办委托评审机构进行结算评审,对“煤改电”空气源热泵安装情况及购买数量进行核查,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安全。
约克公司对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无法确认,不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认为根据《采购安装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在所有空调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完毕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结算,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支付90%合同价款,剩余10%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采购安装合同》项下,从未约定审计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农业农村局单方面要求审计,没有任何合同依据。而约克公司委派代表参会并非对农业农村局单方面审计主张的认可,在会上亦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其参会并听取了农业农村局的单方面主张审计的要求不能视为约克公司对农业农村局单方面意思表示的同意。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农业农村局将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对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所谓“约克公司参与2017年煤改电工作送审清单”,根据农业农村局陈述,是农业农村局根据全部机器设备的“一户一档”资料整理的明细,并非约克公司整理并向农业农村局报送,明细中显示第一期设备总额是5579.172万元,第二期设备总额701.615166万元。而根据农业农村局聘请的第三方项目管理公司信某瑞公司向约克公司发送的明细单(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9),约克公司在2017年第一期“煤改电”项目中共完成2612户空调的安装工作,全部空调设备政府补贴款为61705557.99元,2017年第二期共完成52户空调设备的安装工作,全部空调设备政府补贴款为1204200元。约克公司不认可农业农村局两份证据中的款项。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称根据《采购安装合同》的约定,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唯一条件就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管理公司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而农业农村局单方面要求审计,没有任何合同基础,项目审计结果不是农业农村局支付合同款项的依据。审计是农业农村局单方委托,约克公司对审计结论不认可。从审计审减的原因是因为对农户家庭面积的认定有所调整,所以政府补贴的款项发生了减少,因此进行了审减。约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1.审计报告中对于农户家庭面积的审减无任何事实依据,与农业农村局自己的台账中记载的农户的面积不符,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2.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中对于设备的价款有明确的约定,农业农村局的审计内容不涉及供货质量、数量,却只涉及农户家庭面积,这并非扣减货款的合同或法定事由。3.案涉设备的货款的组成方式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补贴款(200元/每平米,最高补贴120平米,共计24000元),另一部分是超出政府补贴的部分由农户自筹。此前,约克公司已经按照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户面积确定了农户自筹款的金额和财政补贴金额,并与相应农户签署了合同。农业农村局事后单方面调整农户的家庭面积,并主张应减少财政补贴金额,约克公司认为,农业农村局应该去要求农户补足相应的差额,而不应该扣减应对约克公司支付的款项。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约克公司认可农业农村局已实际拨付2612台空调设备90%的政府补贴,对于其余的金额,由于农业农村局自己的台账(证据2)里面存在严重错误,约克公司对此不认可。对证据6,约克公司表示:1.该方案是新农办自己形成的文件,对于约克公司没有约束力。2.该方案中也没有任何“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内容”,农业农村局无权据此主张“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3.农业农村局在约克公司上一次起诉时也提交了该证据,主张应当以审计为依据结算,但是平谷法院在另案中并未支持这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4.该方案中明确规定:......购买服务......区新农办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项目管理公司和两家监理公司(约克公司证据11),负责“煤改电”工作信息核实、自筹资金核算、缴费信息核对、“两图两表一协议”审核、进度督查、质量监管、资料收集、项目验收、清查清算、售后服务等工作......这充分说明,监理单位负责核算农户自筹款的金额,负责确认农户的面积。2017年,约克公司和监理单位已经共同确认了农户的面积(约克公司证据12),并确定了财政补贴款和农户自筹款的金额。因此,农业农村局无权后续进行核减。现农业农村局认可核减面积发生于2021年底,这充分说明,2017年约克公司和监理单位已经确认了面积,农业农村局在时隔4年再主张核减,而且没提交任何证明文件证明面积应当核减,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认证认为,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证据5至证据7,证据10及证据11,农业农村局认可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8,具有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约克公司提交的证据9及证据12,农业农村局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证据1,约克公司表示对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确认,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5,约克公司均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证据6,约克公司对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新农办作为甲方,与乙方约克公司签订《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2.项目地点:北京市平谷区;3.项目内容:“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及农户自筹;......7.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8.签约合同价:名义制热量≥5kw大写:贰万壹仟玖佰元(??21900元);名义制热量≥8.5kw大写:贰万陆仟叁佰元(??26300元);名义制热量≥10kw大写:贰万捌仟伍佰元(??28500元);(1)费用组成及支付依据:本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安装调试费、设备及零件费、售后服务费。(2)支付合同价款依据:由于安装的空气源热泵产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平谷区“煤改电”涉及的农户数量,最终合同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的甲乙双方认可的设备安装数量和第一条第8项所示单价据实结算。9.合同价款支付方式......(3)甲乙双方合同价款支付:待设备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至90%,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由采购人无息退还全部保证金。(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前10个工作日,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10.合同价款调整:(1)供货及安装合同仅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1)调整情形:经过甲方、监理方书面确认的设备及安装数量的增减;2)调整程序:由乙方书面提出,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设备数量增减调整,进而调整合同价款。......第五条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2.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乙方承诺保证:1.履约保证金额:3000000元;2.履约保函支付方式:电汇、票汇;3.退还时间: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包括分阶段竣工),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3‰进行罚款,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管理不利,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二十三条合同赔偿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五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十四日内给予答复,甲方在十四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2.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或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五天内,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十四日内给予答复,乙方在十四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乙方已经同意。第二十八条保修条款和技术服务1.质保期限:乙方承诺本合同全部设备(空气源热泵设备),为用户提供五年(含)以上的免费保修期,保修期内的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上门服务费均由乙方承担。……5.乙方必须建立完善的终端用户档案(客户姓名、电话、地址、设备型号等)等。
《采购安装合同》签订后,约克公司依约向新农办交纳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于2017年11月履行了供货、安装调试义务,且经验收合格。后新农办陆续向约克公司支付政府补贴款。
2020年2月27日,新农办退还约克公司履约保证金2729000元。
2020年4月,约克公司就案涉《采购安装合同》将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新农办)及农业农村局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1.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新农办)、农业农村局支付拖欠的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用22157469.91元;2.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新农办)、农业农村局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3日1728905.97元;3.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新农办)、农业农村局退还履约保证金271000元。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京0117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新农办)给付约克公司《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进度款22157469.91元;二、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新农办)自2020年4月20日起向约克公司支付利息,以22157469.91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新农办)退还约克公司履约保证金271000元;四、驳回约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新农办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上述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约克公司与农业农村局均认可案涉《采购安装合同》的质保期为5年,即5个采暖季,自2017年11月开始起算,至2022年3月15日结束。双方对于约克公司2017年安装设备的政府补贴款的总金额存有争议。约克公司表示为了尽快解决双方纠纷,其公司认可农业农村局提供的2017年约克公司参与项目送审的财政补贴金额即62807871.66元为2017年约克公司参与“煤改电”项目的总的政府补贴款,总台数2660台。农业农村局认为设备财政补贴总金额应以审计报告核减后的金额为准,送审金额为62807871.66元,审计后的金额为62635175.33元,已付金额为56287469.91元。农业农村局称,经审计审减了部分农户的面积和台数。其中台数审减一台,核减后为2659台,核减的农户为巨某,该农户家中安装有两台空气源热泵设备,分别是美的设备和约克公司提供的设备,按照政府“煤改电”项目实施方案,一个农户只能安装一台政府补贴的设备,巨某选择美的设备作为政府补贴,故对于约克公司安装的设备不再享受政府补贴,所以核减价款24000元。约克公司对此称巨某家确实安装了两台设备,但约克公司已经向该农户供货安装并投入使用,约克公司应该获得相应政府补贴款,巨某家是否选择美的设备作为政府补贴设备与约克公司无关。约克公司对农业农村局称就案涉《采购安装合同》已付财政补贴金额56287469.91元予以认可。
另查一,2022年1月24日,约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同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7民初某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账号为11010001030********的存款7533069.33元,期限1年。约克公司交纳保全费5000元。后本院对(2021)京0117民初某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
另查二,2020年3月,因机构改革,新农办的职能及人员并入农业农村局,新农办的遗留问题由农业农村局处理,银行账户亦由农业农村局实际管理。
另查三,2021年7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约克公司与新农办(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7民初某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约克公司的起诉。约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约克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农业农村局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约克公司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用的数额以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约克公司平谷区2017年“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一、关于农业农村局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本案中,约克公司与新农办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鉴于新农办在机构改革后已经并入农业农村局,新农办的遗留问题由农业农村局承接处理,且新农办的账户亦由农业农村局实际管理,故约克公司向农业农村局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二、关于约克公司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用的数额以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关于约克公司主张的案涉设备采购及安装费用数额,约克公司同意按照农业农村局提供的送审的政府补贴数额62807871.66元作为政府补贴总金额,农业农村局则主张按照审减后的数额。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案涉设备审减原因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农户面积减少,二是台数减少一台。关于审减面积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农业农村局送审材料系依据设备安装过程中形成的“一户一档”资料,该资料显示约克公司和监理单位已经共同确认了农户的面积,并确定了财政补贴款和农户自筹款的金额。后经审计核减了部分农户面积,系农业农村局单方行为,未经约克公司同意,且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审计后结果作为付款依据,故对于农业农村局主张以审减面积为准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审减一台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对于安装空气源热泵补贴政策系按照实际取暖面积每平米各给予100元补贴,每户补贴最高额为2.4万元。涉案农户巨某家安装两台空气源热泵,其只能享受一台的补贴款,在巨某选择美的作为政府补贴设备的情况下,其安装的另外一台约克公司提供的设备就不应再享受政府补贴,故约克公司2017年“煤改电”项目总台数中应扣除一台,应为2659台。经核算,约克公司2017年“煤改电”项目政府补贴款总金额应为62783871.66元。根据(2020)京0117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事实,对判决的履行情况以及约克公司与农业农村局的意见,案涉《采购安装合同》已付政府补贴款为56287469.91元。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待设备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至90%”,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设备于2017年11月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故农业农村局应该向约克公司最高拨付至90%的政府补贴款。虽《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至90%,但《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因第三方的原因免除或延期履行,故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使用的资金系财政资金,每次财政拨付需要经过审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约克公司要求农业农村局支付拖欠的采购及安装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拖欠的采购及安装费数额,经本院核算应为218014.58元,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计算标准,依据本院上述论述,农业农村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约克公司采购及安装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克公司要求农业农村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采购安装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等,乙方可在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五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十四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为此综合考虑约克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本院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因案涉《采购安装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依据上述规定,约克公司要求农业农村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约克公司主张2021年7月16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约克公司平谷区2017年“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本案中,根据《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由采购人无息退还全部保证金。”因双方均认可案涉合同设备的质保期为5年,即5个采暖季,自2017年11月开始起算,至2022年3月15日结束。现质保期已届满,故农业农村局应向约克公司支付10%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数额,约克公司2017年“煤改电”项目政府补贴款总金额为62783871.66元,政府补贴款的10%即6278387.17元应为质量保证金,农业农村局应予给付。对约克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涉及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费218014.58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平谷区2017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涉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6278387.17元;
三、驳回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66元,由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40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负担278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树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世香
书 记 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