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7民初9403号
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学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1806628XK。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6949582473。
法定代表人:路卫红,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利,男,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娆,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约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邹德龙,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约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支付拖欠的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用共计1161600元;2.请求判令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支付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290400元(2018年“煤改电”项目政府补贴总额的10%);3.请求判令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农业农村局实际支付之日止“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共计119151.52元;4.请求判令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上述四项请求金额合计为1621151.52元);5.请求判令农业农村局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6日,约克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平谷新农办)共同签署了《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约定约克公司向平谷新农办提供“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平谷新农办根据平谷区“煤改电”涉及的农户数量,以实际发生的设备安装数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双方签订《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后,约克公司按照约定向平谷新农办提供了设备,并完成了设备入户等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设备已在2018年至2019年供暖季正常投入使用,然而平谷新农办并未按照,《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约定向约克公司完成设备进度款的支付(合同总价款中补贴资金的90%)。同时,对于约克公司在采购安装合同下已经完成安装的设备(对应121户),平谷新农办尚拖欠设备进度款(合同总价款中财产补贴资金的90%)的金额共计1161600元;除此之外,平谷新农办尚未支付121户对应设备的质保金290400元,该等款项也应向约克公司支付。平谷新农办未按照约定向约克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虽经约克公司一再催促,平谷新农办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其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除应立即履行其付款义务外,还应承担因其迟延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另外,根据《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第八条约定,平谷新农办应当向约克公司返还7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是平谷新农办只向约克公司返还了65万元,剩余5万元至今尚未返还。平谷新农办应当向约克公司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5万元。在2019年平谷区机构改革中,平谷新农办被农业农村局吸收,案涉采购安装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农业农村局继受,平谷新农办的银行账户也由农业农村局使用,农业农村局取代平谷新农办成为案涉采购安装合同主体。鉴于以上情况,约克公司认为,农业农村局作为《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主体,应当继续向约克公司履行案涉协议项下的付款、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等各项义务。
农业农村局辩称,不同意约克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农业农村局并非《平谷区2018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的当事方,约克公司起诉农业农村局,要求农业农村局按照《平谷区2018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的约定支付采购及安装费用、返还质量保证金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二、约克公司在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中,采购费及安装费总金额为289.7万元。三、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出具《北京市平谷区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专项审核报告》,其中《北京市平谷区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面积核减明细表》序号234记载(农业农村局证据第22页):约克2018年煤改电项目审减金额为7000元,采购费及安装费总金额为289.7万元。四、约克公司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为28.97万元,但目前尚未到向约克公司退还质保金的时间。第一、约克公司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为28.97万元。《平谷区2018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第一条9.(3)约定,在设备安装并调试完毕、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款的10%实施多退少补。第八条约定履约保证金为70万元。根据约克公司在诉讼中所述,平谷区新农办已经向约克公司退还了6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目前尚有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没有退还。因剩余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质量保证金,双方均认可扣留10%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根据上述约定以及《北京市平谷区2016年-2018年煤改电项目专项审核报告》审减结果,质量保证金应为289.7万元*10%=28.97万元。第二、目前尚未到向约克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时间。《平谷区2018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第二十一条1.约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对本工程负责五年(含)以上免费保修,保修期后10年(含)以上有偿保修(只收成本费)”第二十八条1.约定“质保期限:乙方承诺本合同全部设备(空气源热泵设备),为用户提供五年(含)以上的免费保修期,保修期内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上门服务费均由乙方承担”。约克公司安装的工程在2019年6月陆续竣工验收,故目前尚未到返还质保金的时间。五、约克公司目前能主张的采购及安装费用为115.53万元,约克公司己认可。目前,我方已经向约克公司支付了145.2万元,在扣除约克公司应该支付的质量保证金28.97万元后,约克公司目前能主张的采购及安装费用为115.53万元。计算方式为:289.7万元-28.97万元-145.2万元=115.53万元。六、不同意向约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平谷区2018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第一条9.(3)约定,待设备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款的10%实施多退少补。待企业缴纳足额质量保证金后,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至100%。根据此条约定,付款进度取决于财政拨款进度。2022年1月11日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项目审计结束后才能申请财政拨款,现该项目财政拨款正在申请中,故本案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综上,请人民法院驳回约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约克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农业农村局主体资格文件;
一、《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邀请函》;
二、中标通知书;
三、《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
证据一至三证明在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项目中,约克公司与平谷新农办签订了《采购安装合同》,平谷新农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平谷新农办负责“煤改电”项目工作的对接人是徐国利科长。
四、(2021)京0117民初398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平谷新农办是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约克公司向平谷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五、(2020)京0117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
六、(2021)京0117民初5298号开庭笔录及民事判决书;
七、调查笔录;
八、(2021)京03民终15536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五至八证明平谷新农办在机构改革中被农业农村局吸收,平谷新农办在《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农业农村局继受,农业农村局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组证据:欠付合同款项的证据材料
九、与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王云鹏的聊天记录以及管理公司发送的统计表,证明结合《采购安装合同》的约定,农业农村局应当向约克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采购安装费1161600元(政府补贴款2904000元×40%),工程质量保证金290400元(政府补贴款2904000元×10%)。
十、(2020)京0117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云鹏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的负责人,其发送的设备统计表应当作为结算依据。该项案件事实已得到平谷法院的认定。
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作出邀请函、中标通知书的主体是平谷新农办,约克公司要求农业农村局承担付款义务没有合同依据。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农业农村局不是签订《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的主体,约克公司要求农业农村局按照此合同承担付款义务没有合同依据。该合同第一条9.(3)约定,待设备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款的10%实施多退少补。待企业缴纳足额质量保证金后,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至100%,因此即使符合了付款条件,也需要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最高拨付至100%,而非直接拨付至100%。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四有异议,认为其并非此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一方,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不认可。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五、证据六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农业农村局认为(2021)京0117民初5298号一案的第三人与案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法院并未判决农业农村局承担相关责任。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此笔录中被询问人徐国利所陈述的是约克公司与平谷新农办在行政职能上的合并,并未认可农业农村局和平谷新农办在民事权利和义务上有承继关系。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八有异议,认为农业农村局并非此裁判文书的当事人一方,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关联性不认可。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九有异议,认为王云鹏为信通瑞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此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无法核实,也无法核实微信聊天截图2018总明细文件是否就是约克公司提交的“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空气源设备安装明细确认单”;其次,约克公司提交的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空气源设备安装明细确认单没有经农业农村局确认,双方结算的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十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2020)京0117民初2190号一案是约克公司起诉平谷新农办以及农业农村局要求支付2017年平谷区煤改电的采购及安装费用、退还质量保证金,法院最终判决由平谷新农办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农业农村局提供如下证据:
一、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证明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是按照此文件实施的;
北京市平谷区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专项审核报告,证明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出具《北京市平谷区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专项审核报告》,其中《北京市平谷区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面积核减明细表》序号234记载:约克2018年煤改电项目审减金额为7000元,采购费及安装费总金额为289.7万元;
三、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空气源设备及散热末端安装竣工验收单,证明约克公司安装的工程在2019年6月陆续竣工验收,故目前尚未到返还质保金的时间。
约克公司认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该份文件是平谷新农办内部印发的政策性指导文件,并非《采购安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只是规定项目如何实施,各级机关的职责,与本案无关联,更与约克公司无关。约克公司认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约克公司未参与专项审计报告的各项工作,无法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农业农村局所完成的2016-2018年“煤改电”项目专项审计工作不是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支付90%合同进度款的依据。约克公司对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约克公司将空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当起算空调设备五个采暖季的质保期,且农业农村局委托的监理单位早已通过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因此,质保期的起算日为2018年10月26日;村委会、乡政府并非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监理单位,其签字盖章的行为不是《采购安装合同》质保期限起算的依据;由于农业农村局至今尚未支付2018年“煤改电”项目的采购安装费,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约克公司有权向农业农村局主张《采购安装合同》项下10%的质保金。
本院认证如下: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以及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对本案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力,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以及事实进行认定。农业农村局对约克公司提供的证据九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约克公司未提供证据九的原始载体以供核对,故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6日,平谷新农办作为甲方,与乙方约克公司签订《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合同》,其中第一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2.项目地点:北京市平谷区;3.项目内容:“煤改电”项目空气源热泵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4.资金来源:政府拨款及农户自筹;……8.签约合同价:(1)费用组成及支付依据:本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安装调试费、设备及零件费、售后服用费。(2)支付合同价款依据:由于安装的空气源热泵产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平谷区“煤改电”涉及的农户数量,最终合同结算价款以实际发生的甲乙双方认可的设备安装数量和第一条第8项所示单价据实结算。9.合同价款支付方式……(3)甲乙双方合同价款支付:待设备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款的10%实施多退少补。待企业缴纳足额质量保证金后,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至100%。(4)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前10个工作日,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10.合同价款调整,(1)供货及安装合同仅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1)调整情形:经过甲方、监理方书面确认的设备及安装数量的增减;2)调整程序:由乙方书面提出,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设备数量增减调整,进而调整合同价款……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乙方承诺保证:1.履约保函金额:70万元。……第二十一条工程保修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对本工程负责5年(含)以上免费保修,免费保修期后10年(含)以上有偿保修(只收成本费)。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包括分阶段竣工),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3%进行罚款,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管理不利,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二十三条合同赔偿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五天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十四天内给予答复,甲方在十四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2.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工期延长,或发生引起索赔的事件五天内,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十四天内给予答复,乙方在十四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乙方已经同意等。
《采购安装合同》签订后,约克公司依约在2018年10月31日前履行了安装调试义务,而用户在2018年采暖季即已使用空气源热泵进行采暖。按照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空气源设备及散热末端安装竣工验收单,约克公司作为设备企业、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北京国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签章的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终端用户签字时间为2018年10月21日,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签章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章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约克公司与农业农村局均认可质保期应该自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起算。对于《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空调设备采购安装费用,约克公司以及农业农村局均认可总额为2897000元,已付1452000元,未支付数额为1445000元。同时,约克公司依《采购安装合同》约定交纳了7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退还65万元,尚欠数额为5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约克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平谷新农办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621151.5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约克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1)京0117民初94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平谷新农办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账号为×××的存款1621151.52元,期限1年。约克公司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另查一,2020年3月,因机构改革,平谷新农办的职能及人员并入农业农村局,平谷新农办的遗留问题由农业农村局处理,平谷新农办的银行账户亦由农业农村局实际管理。
另查二,2021年7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约克公司与平谷新农办(北京市平谷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21)京0117民初39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约克公司的起诉。约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约克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约克公司与农业农村局签订《采购安装合同》以及履行协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克公司与平谷新农办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均应信守。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鉴于平谷新农办在机构改革后已经并入农业农村局,平谷新农办的遗留问题由农业农村局承接处理,故约克公司向农业农村局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对于约克公司提供的要求农业农村局支付拖欠的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用共计1161600元以及工程质量保证金2904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空调设备采购安装费用总额为2897000元,已支付1452000元,未支付1445000元。依约克公司与平谷新农办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第一条第9款约定,约克公司应按工程款10%的比例即289700元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是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实施多退少补,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约克公司缴纳了7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退还65万元,现仅余5万元未退。双方并未按约定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此外,《采购安装合同》虽未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但约定了工程保修的内容,即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签发之日起,对本工程负责5年(含)以上免费保修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一定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综合以上,约克公司应按10%的比例从空调设备采购安装费用总额中留存质保金289700元,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返还。现《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的5年期限未满,约克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本院难以支持。其他空调设备采购安装费1155300元,农业农村局应及时给付。
对于约克公司要求农业农村局向约克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农业农村局实际支付之日止“煤改电”户内设备(空气源热泵)采购及安装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采购安装合同》虽约定待设备到货且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企业缴纳足额质量保证金后,再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但《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的义务不能因第三方的原因免除或延期履行,故农业农村局提出的付款进度取决于财政拨款进度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采购安装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等,乙方可在发生引起索赔事件的五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十四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为此综合考虑约克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已拨付款项的时间等因素,本院确定农业农村局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1155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约克公司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涉及的空调设备采购安装费1155300元,并赔偿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损失(以1155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涉及的履约保证金5万元;
三、驳回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5.18元,由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38.3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负担8656.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书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