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20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塔西园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学田。
法定代表人: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机构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负责人:胡宝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娆,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松,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克空调公司)、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平谷农业农村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颖,被上诉人约克空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被上诉人平谷农业农村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部分未查清,虽然双方未签署委托服务合同,但是根据****公司证据可以看出,****公司与约克空调公司形成了事实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约克空调公司作为2018年度平谷区煤改电项目供应商,参加了2018年度煤改电项目,接受了该项目的统一售后集中售后的管理方式,****公司在该年度为项目提供了统一售后服务,并建立统一售后服务平台电话为“4006899928”,虽然****公司未与约克空调公司签署书面的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委托服务合同,****公司确为约克空调公司提供了售后服务。约克空调公司已经接受了****公司提供的服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及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不完全考虑双方是否签署书面的合同,在本案中****公司履行了义务,约克空调公司接受了售后统一平台的管理,应当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委托服务合同。实施项目过程中,原新农办(现平谷农业农村局)召开的煤改电售后服务工作协调会上参会人为所有的供应商负责人,也有****公司公司员工,在会上多次对售后服务平台价款支付方式进行通报及沟通,约克空调公司对此也认可。并且在之后的协调会中,新农办负责人对约克空调公司支付费用问题也进行催告。在本案中,法院故意忽略****公司已经提供售后服务平台这一基础事实,仅仅认为双方没有存在书面合同便驳回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事实。二、《邀请函》中关于统一建立售后平台的前置条件,应当对约克公司形成约束力。在“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邀请函”中明确写明了:我办继续探索建立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平台。负责煤改电居民政策咨询,设备报修,接单派单,跟踪回访,应急抢修等工作,我办将依据贵公司在平谷区实际改造户数测算“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平台管理费用,并按照我办要求及时缴纳。如响应上述前置两项条件,请贵公司积极准备以下材料。首先,****公司认为,针对于该项内容约定明确,仅针对该项义务属于要约,表明了需要由供应商对该费用进行自行承担;其次,即使认为不属于要约,从民法原则上角度,明确写明“如响应上述前置两项条件,请贵公司积极准备以下材料”而约克空调公司提交了材料,那么该事项也是经过其认可的。经过认可且享受了服务应当支付服务费用。三、约克空调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接受了****公司的服务。约克空调公司的设备上均按照要求张贴了“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警示语”,该警示语中有****公司建立平台的“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电话:xxx”,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指导手册、新农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府宣传媒介中同样记载了****公司煤改电统一售后电话。****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经****公司提供售后管理的信息达400余条,也就是说,****公司的售后服务电话为约克空调公司提供了400余次服务。约克空调公司的项目启动了5次应急管理,均是****公司负责人参与办理,应急管理是由于约克空调公司不能完成维修更换,由****公司负责协调进行处理。约克空调公司根据****公司平台提供的售后服务信息,对****公司内容进行的反馈及回复。
约克空调公司、平谷农业农村局均不同意****公司的上诉意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约克空调公司向****公司支付2018-2019年度取暖季的售后服务平台服务费83075元(3323台*25元=83075元);2.判令约克空调公司向****公司支付迟延支付服务费的违约金,暂计1000元,实际金额以830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约克空调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5日,平谷新农办向约克空调公司出具《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邀请函》(以下简称邀请函),载明约克空调公司已完成平谷区2017年“煤改电”各项工作,邀请该公司参与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邀请函提出两项前置条件,一是约克空调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前将2017年“煤改电”项目居民自筹资金,按照该公司实际完成量足额缴纳至平谷新农办,该数据将做为平谷新农办2017年“煤改电”工作最终结算依据,……;二是根据市级“煤改电”工作部署,要求建立“煤改电”售后服务长效管护机制,平谷新农办继续探索建立“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平台”,负责“煤改电”居民政策咨询、设备报修、接单派单、跟踪回访、应急抢修等工作,平谷新农办将依据约克空调公司在平谷区实际改造户数测算“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平台”管理费用,并按照平谷新农办要求及时缴纳。邀请函同时载明如响应上述两项前置条件,请积极准备相应资料,于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6月22日至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1415房间进行审核,购买相应文件。项目单位名称是平谷新农办,咨询公司名称为北京信通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瑞公司)。2018年7月7日,约克空调公司向平谷新农办出具投标书,称根据平谷新农办为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项目编号:XTRCG-2018-009)(以下简称平谷区2018年农村煤改电项目)的招标,参与该项目投标。
2018年7月11日,平谷新农办书面告知约克空调公司通过资格审查,成为平谷区2018年农村煤改电项目的施工企业。2018年7月16日,平谷新农办作为采购方(甲方)与供货方(乙方)约克空调公司签订《平谷区2018年农村地区“煤改电”户内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空气源热泵)合同》(项目编号:XTRCG-2018-009)(以下简称《2018年煤改电采购安装合同》),该合同包含合同总则、供货及安装合同条款、合同附件三章内容。合同附件二严禁事项的第十四条约定,企业在“煤改电”项目中,必须在接到用户报修电话2小时内入户维修,严禁出现延误维修、推诿扯皮、影响用户使用现象发生。如未能按时维修,区新农村办启动应急维修机制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企业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中扣除,不得累计达到三次。合同并未对“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平台”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2018年11月5日,平谷新农办向2016-2018年煤改电各设备企业发出《关于做好搭建平谷区“煤改电”工作售后服务平台的通知》(京平新建办文[201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设备企业立即与售后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工作,于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平台搭建并缴纳本年度服务费用。如因自身原因企业不纳入统一平台售后监管,需按照市政府及我区要求,10月1日-次年3月31日期间在各村建立煤改电售后服务站点,要求设置售后服务电话3部,电话客服人员不低于3人,确保24小时在岗,每天向我办反馈售后服务报修情况,我办将随时对人员到岗及运维情况进行抽查。并提供电话客服、维修人员在中标设备企业及安装企业全年社保缴纳记录备案(客服与维修人员不得兼职)。
一审审理过程中,约克空调公司称其自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参与平谷区农村煤改电项目,在这期间均未约定过支付平台服务费,其2016年和2017年亦未支付过平台服务费。****公司认可约克空调公司2016年和2017年均参与平谷区农村煤改电项目,称因这两年中设备存在问题,平谷新农办遂找到其搭建售后服务平台。关于设备报修流程,****公司称系其接到用户报修电话后负责处理,其向设备厂家反馈情况并跟踪处理,负责稳定用户情绪应对突发情况。约克空调公司称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完善的售后服务平台体系,不需要使用****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平台服务。用户通过约克空调公司自有的售后渠道就可保证己方正常的维保权利,****公司诉称的“售后服务平台”并非农户使用机器的唯一报修渠道,平谷新农办将厂家的售后热线,工作人员电话都推送到了村委会,农户根本不需要使用所谓的“售后服务平台”。认为通知系平谷新农办单方面下发,其对此并不同意,且文件中未提到服务费的结算标准,****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服务费。
一审法院另查,****公司未与约克空调公司签订过书面委托服务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无效、解除或撤销等的法律后果亦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约克空调公司之间的是否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就此,双方当事人对邀请函的性质和法律效力认识不一。一审法院认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实质区别在于,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有按照要约内容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受要约方一经承诺,则该要约内容对要约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成立相应的合同关系。要约邀请仅是希望他人向己方发出要约,在他人向己方发出要约后,己方有承诺与否的选择权,如表示承诺,则双方成立相应合同关系,未经己方承诺,双方不成立合同法律关系。涉案邀请函虽载明“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平台”相关内容并明确为前置条件,但相关内容仅是原则性要求,就管理费用的权利主体、收取标准、交纳时间等主要事项均未明确规定,凭此不足以确定平谷新农办和约克空调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应属于要约邀请。证据显示,平谷新农办对各投标单位具有资格审查的权利,只有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单位方可与平谷新农办签订合同,故平谷新农办对双方是否建立合同关系具有选择权,据此亦可知涉案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性质。约克空调公司经过平谷新农办的资格审查后,双方就平谷区2018年农村煤改电项目签订了《2018年煤改电采购安装合同》,约克空调公司与平谷新农办形成合同关系。但在约克空调公司发出的投标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均未对建立“煤改电统一售后服务平台”作出任何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仅是平谷新农办和约克空调公司,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未有证据显示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由合同外第三人承受的事实。****公司并非该合同相对方,其与约克空调公司之间也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向约克空调公司主张服务费、违约金均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指出的是,一审法院对涉案邀请函性质和法律效力的阐释仅在于厘清****公司与约克空调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不代表一审法院就平谷新农办与约克空调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9组证据。证据1,平谷区煤改电统一售后维修单,证明约克空调公司使用了售后维修平台,****公司为其提供了售后保障服务。证据2,煤改电工作指导手册,证明在《平谷区2018年“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写明需集中售后,****公司为整体项目提供统一售后。证据3,2018-2019年度采暖季“煤改电”居民冬季段过冬保障大会截屏,证明****公司员工王云鹏作为售后服务平台人员参与了大会,该会议所有供应商代表,包括约克空调公司对****公司搭建统一售后平台认可,4006899928为统一售后电话。证据4,推广煤改电文章“积极参与煤改电,还北京一片蓝天”截屏,证明****公司的4006899928电话为平谷地区煤改电项目2018-2019年度统一且唯一的售后电话。证据5,约克空调公司自己整理的一户一档案信息;证据6,一户一档案中客户照片;证据7,约克空调公司现在照片。上述证据5、证据6、证据7共同证明约克空调公司安装时自己张贴售后平台电话,并且制作一户一档案信息,向新农办提交,应当认为约克空调公司认可了****公司提供售后服务的内容。证据8,约克空调公司售后电话记录单统计表格,证明2021年约克空调公司仍然使用****公司的售后热线,****公司多次接到售后电话。证据9,****公司针对证据8表格中其中四户进行的回访录音及文字版,证明售后平台的电话贴在约克空调公司的机器上,****公司实际提供了售后服务平台。约克空调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针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能证明约克空调公司使用了售后服务平台。针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约克空调公司不是签发或者接收文件的主体,不能证明约克空调公司使用了平台服务,五年质保期书属于合同义务,****公司也有能力履行义务。针对证据3,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确认证明对象,参会人员等,即便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平谷新农办要对农户进行统一的售后服务,不能证明约克空调公司跟****公司就服务费、接受服务等达成过协议。针对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约克空调公司接受了服务或者达成过任何合意,而且认为证据3、证据4可以证明4006899928这个电话是新农办提供的统一服务。针对证据5、证据6、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约克空调公司不需要****公司的平台服务,亦没有达成合意,在空调上粘贴服务电话,是平谷新农办的要求。针对证据8,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相关的售后服务都是厂家提供的,新农办只是收集信息,不能证明****公司所主张的平台服务,也不能证明就相应费用有过合意。针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电话录音中也只是询问拨打4006899928电话后是否解决,相关的回访义务,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约定,约克空调公司提供的空调没有质量问题,即便电话中的问题属实,也不是****公司主张服务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平谷农业农村局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针对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认可。针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针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针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针对证据5、证据6、证据7,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认可,一户一档是需要几方确认的,但上面没有确认的信息,****公司提供的不完整。针对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针对证据9,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及关联性不认可。约克空调公司、平谷农业农村局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要求约克空调公司支付诉争期间售后服务平台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公司上诉主张,案涉《邀请函》中关于统一建立售后平台的前置条件应当对约克空调公司形成约束力,约克空调公司在项目过程中接受了****公司的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约克空调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售后服务平台服务费及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认可其与约克空调公司之间并未签订过书面服务合同。其虽上诉主张与约克空调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约克空调公司事实上接受了服务,但因****公司并未就该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约克空调公司亦对此不予认可,其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司上诉主张的邀请函中的前置条件应当对约克空调公司形成约束力一节,本院认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需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应当具备按照要约事项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而本案中,虽然****公司主张邀请函中关于建立售后平台的前置条件属于要约,约克空调公司已事先认可,但是根据案涉邀请函记载,相关内容仅为原则性要求,****公司并未就双方关于管理费用的权利主体、收取标准、交纳时间存在明确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邀请函属于要约邀请性质,不能凭此确定平谷新农办和约克空调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司关于案涉邀请函中相关前置条件属于要约,双方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约克空调公司实际上也已接受了****公司相关服务,故应当给付其服务费用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北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田 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书 记 员 崔浩然